25/03/2015

醫糾、醫鬧與醫暴

醫糾、醫鬧與醫暴
蘇冠賓

各行各業都有奧客,不會因為在醫界就消失了,「醫鬧與醫暴」來自人性的貪婪及反社會的行為,很難預防,那些「攻擊、威脅、恐嚇」醫療人員的病患及家屬,他們的反社會行為,已經干擾醫師行醫、也同時影響到其他病患的治療,是造成醫療人員和其他病人傷害的潛在危險。在醫學院,教授並不會教醫學生做「防衛性醫療」,面對無理的「醫糾、醫鬧與醫暴」除了自保,常還需要依靠頭腦清楚、不會仇醫的法官來仲裁,勿讓救人者人人自危!
又一則誇張的新聞:「百歲人瑞自然死…家屬告醫:怎沒提醒(三立新聞網2018/11/8)」;日前還有許多報導,「最高法院判斷醫師在醫療糾紛中因醫療專業之不對等,若因果關係糾結難解時,舉證責任應改由被告的醫師承擔(蘋果日報 2017/6/5)」「護理師敷藥動作太大,感覺疼痛,一家5口追打光田醫院急診護理師(蘋果日報 2016/7/13)」;「病人家屬僅因為檢驗時沒有一次抽到血,就言語霸凌醫師、說要告傷害(蘋果日報 2015/5/31);另一則是「一名產婦因足月懷孕,胎死腹中,竟與民代共同召開記者會,控訴醫療疏失,要求高額賠償,民代和媒體不經查證,肆意污衊指控」(中時電子報2015/5/18);加上「立法院欲通過醫糾法,間接鼓勵病患及家屬對醫師提告」(三立新聞網2015/4/27);最甚者,就是「國小課本小學教育竟成為幫凶,在健康教育的課本中,教小學生隨時準備要求賠償,收集病歷資料,稱病患為消費者」,更是極錯誤的觀念(民報2016/5/31)。


台灣社會這一類的「仇醫和敵醫」心態,讓許多助人救人的醫師心寒。可悲的是,周圍就有好醫師、用心治療病人的同事和同學,有過被無理的病人及家屬誣告、恐嚇、甚至肢體攻擊的經驗。像是之前賴奕菁醫師被不滿保險給付的病患攻擊,挺身而出據理力爭;或是稍早萬芳心臟外科李紹榕醫師被無理的病人誣告和恐嚇,挺身反告無理的病人家屬,不幸的在2013年又在急診室被家屬毆打。但他不做醫界逃兵,持續救病患、做研究、造福無數病患(附註)。

圖片:家庭医生网

我也曾在病房中親眼看到無理的家屬對醫師無禮,反而是病人在旁邊說:「別這樣,這位醫生對我很好。」然後家屬竟然怒斥病患,叫他去一邊別插嘴。現在很多的「醫糾、醫鬧與醫暴」是來自家屬。事實上,醫師的用心病患大多感激在心,再困難的病患經過親自診視過,應該都可以建立好的關係,反而是不明究理的家屬,不但干擾醫療,甚至對醫護人員造成直接的威脅。因此,理想的醫療過程,如果也能鼓勵病患邀請家屬一起來關心,一方面能協助病人的醫療,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糾紛。若是病房患者,我則常會告知家屬平常固定查房的時間,這樣查房時就可以連家屬一起「治療」。

然而,根據多次幫忙協調醫糾的經驗(精神科醫師有時會因為醫糾問題被同行諮詢求助),發現「貪心、無理取亂」的家屬,反而都不是常常探病或用心照顧患者的家人。所以,如果嗅到醫糾徵兆,我會建議醫院有一個常規的制度和流程,「不要怕麻煩」,第一時間就照會社會工作師、醫院行政單位先來接案幫忙,甚至拜託醫院的法律顧問一起來「討論」、「看病人」或「查房」,平衡一下第一線臨床工作者的壓力,不要讓醫護人員單獨面對。

「醫鬧與醫暴」來自人性的貪婪及反社會的行為,很難預防,這些「攻擊、威脅、恐嚇」醫療人員的病患及家屬,他們的反社會行為,已經干擾醫師行醫、也同時影響到其他病患的治療,法律不應該放過。更應該考慮公告於醫療院所,提醒醫師,這是危險人物,以免造成自己和其他病人傷害。

「醫糾」的導火線則是九成來自「醫病關係」,因此有機會的避免或防範於未然。在醫學生大五的臨床教育上,特別是在精神醫學的訓練常中,除了強調精神醫學的專業課程,更要推動以「醫病關係和醫學倫理」為主軸的床邊教學和臨床演練,其中常常被忽略的課程,是對於「病患自主性」的思辯討論。醫學生未來不一定會走精神科,但是一定會遇到困難複雜的「醫病關係」和「病患自主」的議題。

遇到了「醫鬧與醫暴」,除了自保,醫師能依靠的就只有頭腦清楚的法官,可是,令醫界心寒的是,台灣法界是相對「仇醫」的,根據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楊秀儀與劉邦揚的調查統計(2009),台灣醫師的犯罪率「世界第一」,平均每三十八.八天就有一位醫師被定罪。他們調查自2000/1至2008/6/30,台灣地方法院共有312位醫師被告,其中80名醫師被判有罪,台灣醫師的「有罪率」竟高達四分之一(二五.六%);相較美國,百年以來卻只有一例醫療刑事案件。先前也出現幾例恐龍法官仇醫的判例,使救人者人人自危,最近的案例是高等法院刑事庭前庭長陳貽男的妻子,10年前撞傷頭部送到台大醫院急救,因顱內出血變植物人,10個月後過世。陳貽男與3名子女於是提告要求台大醫院與3位醫師連帶賠償1200多萬元,一審判賠60萬元,二審推翻一審改判陳男4人全部敗訴,但最高法院卻創新解,認為「台大須自證無過失」,醫界一片譁然!顯然對於不合理的「醫糾與醫鬧」,恐龍法官也要來湊熱鬧

紐西蘭是全世界最早建立並實施醫療傷害事故處理制度的國家(1974),瑞典比紐西蘭晚一年,從侵權法體制轉變為「不論過失補償」(no-fault compensation),把醫療傷害的處理從訴訟體制改為採用不論過失補償、非訴訟的模式財源來自政府的稅收與向雇主課徵特別稅。若認定某件醫療傷害是可以避免的,病人就可以獲得理賠,無須去判斷是否肇因於醫療人員的過失。這種制度的最大好處,是將焦點放在可以努力彌補和預防的醫療傷害事件上。因為不必去追究醫療提供者是否有過失責任,因此醫師和醫院願意坦誠告知病人到底發生什麼事,並且能夠主動協助病家提出補償申請,醫病雙方可以維持互相信任,也在後續的傷害復原過程中攜手努力(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90708)。
仔細想想,各行各業都有奧客,不會因為在醫界就消失了。在醫學院,教授不會教導醫學生「防衛性醫療」,因為是醫師相信絕大部分的病患是善良的,台灣在世界上的醫療品質評比之高,也常常被政客拿來沾沾自喜。然而,面對層出不窮的「醫糾、醫鬧與醫暴」,台灣醫師不但得不到司法的保護,更成為全世界犯罪率和定罪率最高的地區。醫學人才培養不易,因為無理「醫糾、醫鬧與醫暴」困擾而離開醫界,是醫學教育、及至社會的損失,因此,為了因應台灣社會風氣的變遷,醫學教育應該思考:「如何訓練醫師在執業過程有足夠的能力保護自己」。最近各界也都有體認到, 醫護人員面對身心威脅是對病患大眾相當不利的,所以也對於「醫療暴力零容忍」的目標也相當努力推動,立法院也在力促修法以遏止歪風,寄望透過法律規範加重醫療暴力刑責,來保障醫事人員及其他病人的權益。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677220245621549&set=a.211968292146759.60978.100000007685427&type=3

附註:

台灣自202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特別建構嶄新的構醫療事故關懷及爭議處理架構,力謀調解之成立,合意解決紛爭,是一項改善醫病紛爭,朝向不論過失補償過程的重要里程。
「醫糾、醫鬧與醫暴」,恐龍法官也來湊熱鬧!
http://cobolsu.blogspot.tw/2015/03/blog-post.html

重大醫療糾紛 法院這樣判對嗎?法院不要再閉門造車
謝榮堂 (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台灣醫事安全法學會理事長) 蘋果日報 2017/6/6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606/1133782/

高院判決助長「防衛性醫療」抬頭—醫護、患者、社會的三輸
葉人豪觀點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0073

法官控醫疏失害妻亡 最高院創新解:台大須自證無過失
蘋果日報 2017/6/6
https://goo.gl/fr1asd

王明鉅觀點 Fb (2017/6/6):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377079019036707&id=100002038652860

吳鑒寶觀點 Fb (法官大人的夫人)
https://goo.gl/9AcquK

當中國醫鬧發生在美國 2018-02-07
https://www.secretchina.com/news/b5/2018/02/07/849427.html 

18 comments:


  1. 江博暉醫師 fb

    看到醫糾法即將送立法三讀之際,我認為醫糾法仍有許多漏洞,像是病方取得補償金後還能提告,這種規範是忘了人性的「貪婪」,其結果是反而會增加醫糾案件數。

    個人在行醫三十年來碰過三件醫糾案,回想起來都與人性的「貪婪」有關。

    第一件為在高醫服務時,有位病人血尿就診,安排膀胱鏡檢查,總醫師檢查時因血尿嚴重,膀胱鏡視野不清,建議住院但病人沒再出現。三年後來提告,原因為,三年前膀胱鏡檢查後,至另一家醫院診斷出膀胱癌,接受膀胱切除,在腹表做了迴腸導管造屢,由於位置不好常要更換造屢袋,花費不少。提告理由為未能早期診斷,害他膀胱切除,要求賠償。當時在衛生局開協調會,這時參加的醫院代表及醫師就如同當砲灰一樣,不斷被病人及其親朋羞辱,是不是沒給紅包呀?等話都出口了。後來知道事情已過三年,超過法定追訴期,才態度180度轉變,坦言股票輸錢,沒錢了,並下跪哭求給錢。

    第二件為整形科醫師接受切片病理錯置案,也是先在區辦公室開協調會,該整形醫師(以下稱C君)居然說沒為他作肛診,違反醫療程序。在醫師誓言中提及: 「我必盡力維護醫界名譽及高尚傳統;我視同事為我的兄弟」,因為C君在別的醫院已接受過PSA及肛診檢查,被建議作攝護腺切片,經人介紹來找我作切片。本於同事兄弟之情,禮遇未讓其掛門診看診,直接約時間作切片。居然也成為被提告之理由。更可惡的是,居然告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而且只告切片醫師及病理科判讀醫師,中間處理的技術員均不告,明顯就是將醫師當肥羊。切片醫師與最後病理判讀醫師與檢体錯置何關? 並在開庭前說這是訴訟手法,也就是刑事綁民事,萬一勝訴可省訴訟費,且檢察官可幫他查出誰弄錯檢体。當你的同行且將他視為你的兄弟,都會如此對待你,更何況一般民眾!

    第三件為在某醫學中心切片診斷為膀胱癌來就診,而門診膀胱鏡檢查確實發現有一腫瘤位在左輸尿管開口,由於位置特殊,以切除鏡切除恐傷到輸尿管造成左腎受損。部份切除又怕轉移或局部再發。因此建議作攝護腺保留膀胱切除,並以迴腸作代用膀胱,手術順利成功,病人也不用腹部貼尿袋,解尿可順利由尿道解出,性功能也不受損。惟病理報告是組織變異化生。手術後半年,因恢復情況良好,告知可不用頻繁追蹤後,就提告說術前並未提供上一家醫院的病理資料,且醫師也未告知要切除膀胱。試想一個那麼大的手術,費時要6-7小時,死亡率5%,健保點數才20000多點,動用至少6人以上的醫護人員,算下來每人工作營收還不如越南妹每小時600元的按摩費(600X6X6=21600)。這麼不划算的大手術,還會想為病患開,除了救人的熱誠及成就感外,還有什麼其他動機? 但這種動機也會受人性的貪婪所摧毀。當然病歷上清楚記載他家醫院病理報告(電子病歷無從修改),手術同意書上登記膀胱全切除也有病人簽名。這案例也是我一直對學生提醒,書寫病歷有時覺得煩,但該寫的一定要記載。法律人的思考邏輯是與醫師不同的。醫師對不同的病人有不一樣的思考方向,會變通的。假如病歷未記載,在法律人只講究証據下,豈不又犯下業務過失傷害遭刑事判刑?

    以上舉出我這三十年碰到的醫糾,慶幸的是均非個人醫術因素,雖全身而退,但也遍體鱗傷。換來的是,讓我看懂人性。醫糾法如不將人性貧婪列入考慮,最終將只是勞民傷財而已。很多事政府的介入並不見的是好事,而且忽略了民間保險制度的效率及功能。大家由汽車第三責任險的推行,就可清楚了。以前車禍只見在馬路上吵成一團,現在只見交通警察測量筆錄後就各自開走,也很少見到吵架。為什麼? 因為保險公司會善後。如你百分之百錯誤,你的保險公司會理賠對方,當然你明年保費可能會被要求增加,以示警惕。你沒錯,當然由對方保險公司負責。當然也有可能雙方都有錯,就由交通法庭裁決,保險公司再按比例賠償。美國的醫療糾紛也大致如此處理。而台灣由於醫療糾紛多且都獅子大開口,保險公司不敢承辦,如何將醫療院所營收之一定比例,加上菸,酒,檳榔稅,人民強制交第三責任醫糾險(一定收入以下的百姓,由前述經費補貼)來補貼理賠金。在有利可圖下,保險公司的效率就可顯現,並解決此難題了,也可讓醫師專心看病,不用出庭受年輕檢察官咬文嚼字,奇怪思考邏輯的調查(一件用膝蓋想就知道問題在那的檢體錯置,居然費時八年,才定讞泌尿科技術員無罪)。

    醫病關係的合諧是全民之福,政府的手不用伸進去太多,食品葯品的管理都作不好了還想管醫糾? 很多事情的解決要靠政治,在以府無能,民代失職(居然產婦胎死腹中也可開記者會攻擊醫師)下,醫界也該自立自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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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From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20904: 台灣已經有一半的偏鄉找不到婦產科醫師了,不要連醫學中心的婦產科醫師也跟著心灰意冷才好,胎死腹中上電視前,請政治人物與媒體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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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Kelly Chen Fb
    (https://www.facebook.com/kellychenfans/posts/10153322611568748?fref=nf)

    我的親大姐,大我10歲,是一位小兒科醫師。
    從小,她就是我崇拜的偶像,合唱團伴奏,美術比賽前三名,北一女樂隊小喇叭手,田徑隊隊長,臺大醫學系,我常說,我從沒見過比我姐更優秀更傑出的人。除此之外,她還有一個美滿的家庭,三個可愛的孩子,任何人都會覺得她的人生很完美。
    但是有一天,她在電話中跟我說,她想要去死。
    一個她照顧了三年的腦麻小孩,因為被她施予了胃鏡手術,昏迷了,而病人的父母罔顧這三年的醫病情感,說要提起告訴。
    孩子的父親找來律師出身的市議員,到醫院門口開記者會譴責,他也在我姐看門診的時候突然衝進診間用最惡毒的話咒罵,還有,他不僅要我姐支付醫療費,連孩子的「喪葬費」也要求支付(小病人其實還活著)。
    這件官司,最終因為我姐和醫院的醫護團隊,並無確切的醫療過失而無疾而終,但是,這數年期間的反覆糾纏,以及出庭開庭,我們家人承受的精神痛苦,絕非未曾親身經歷者,能夠想像。
    這是許多年前的事了,我姐已經在當時的糾紛和家屬折磨及種種外界的壓力下,離開了原本的醫院。她現在仍然是一位小兒科醫師,依然抱持著她最初濟世救人的情懷,認真執業著。

    從以前到現在,始終有一件事,是我想不明白的。
    沒有一個醫師,是秉持著「殺人」或「害人」的初衷,去「救人」的。醫師是一個人,而不是一個神,他或許比我們一般人有能力,但他並不是無所不能,那麼,為何當他秉持著「救人」的心情在救你,稍有差池,你就覺得他是在「害」你?
    醫學再怎麼發達,醫生再怎麼高明,這世界上還是有許許多多疾病,許多危急的狀況,是醫學和醫生也幫不上忙的。好比意外,好比癌症,好比生產。
    生過孩子的母親都知道,生產從來就不是一件簡單和順利的事,有些人或許很幸運,可以順利懷孕順利生下健康的孩子,但是有很多人並沒有這麼幸運。如今的醫學已經可以幫助許多可能在古代會難產而死的母親與嬰兒,但是,我們都知道,西元2015年的醫學,也還不等於上帝和神蹟。

    跟你們分享一篇很久以前我在部落格寫的文章(我現在已經沒有部落格),還有僅以我微小的力量拜託,如果你在網路上,媒體上,看到任何人在批判一個(被病人或媒體認定?)失職的醫師,請你不要轉寄這樣的訊息,也不要去按讚,因為除了當事人,沒有人知道所謂的真相。而我們自以為是正義的一個小舉動,卻有可能,
    殺了一個醫生。

    謝謝你們。
    (本文歡迎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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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為了一部劇本的取材,我在某大醫院的開刀房待了一個半天。
    手術室的採訪是申請才得以進入的,因為有位外科醫師的姊夫,因此進去的程序是比較方便一些。
    所謂的開刀房,其實是由數十間的手術室所組成的,在每個房間裡,幾乎每天,都有一大組醫師,護士,在這裡為來自臺灣各地的病人執行手術。
    為各種受病痛所苦的患者,提供平價的診治手術,讓他們可以多換取一些,在這地球上生存的時間。

    去年十一月,我本人也曾經在這裡,執行過一個小型的腎臟手術。
    對於當時裸身只著一件單薄的手術衣,孤單地躺在床上被推進來的恐懼經驗,記憶猶新。
    只記得陌生而溫柔的護士,不斷在旁邊對我說話,還問我會不會冷,幫我蓋上加溫過的暖單,然後就在那個抬頭朝上幾乎只看得到天花板的過程裡,做完了一個 大大改善我身體健康的手術。

    然後今天,看到了台大資深醫師柯文哲前輩,說他一門「外科重症」的課程開不成了,選修學生過少。
    也在最近聽說,台灣有超過二分之一的醫師執照,現在都在醫美界。
    這麼多年來,我聽了擔任醫師的姐姐和姊夫,不知說了多少關於健保制度弊病的事,有些聽得懂,有些聽不懂。而我能做到的,僅僅是盡量不要浪費藥物,其他的,我真的不懂, 也不知道是哪裡出了問題。
    只是現在,連我這個外行人,都開始會擔心,會不會再過十年,二十年,再也沒有醫師願意幫我們開刀?
    或者,要等一台刀,要等上好幾個星期?
    因為本來應該在大醫院幫我們開刀的醫師,現在都在幫女人們打針了。
    究竟,我們國家的健保制度,把這些原本想救人的醫師,逼到什麼程度了?
    我真的不解了。

    我沒有什麼了不起的理論跟想法要跟你們分享,僅僅是想把我昨天感受到的寫出來而已。

    在一間手術室,一名資深主任,一名主治醫師,一名住院醫師,外加一名麻醉住院醫師,兩名護士,還有不時要來查看的一名資深麻醉主任,一名資深麻醉護士, 這八位專業人士,至少不是隨便路邊就可以找到的大叔大嬸, 僅僅為了一個病人,在聚精會神地執行手術。
    這過程裡每個人都必須腦力和精神百分百集中地工作,這不是電腦打錯一個表格,或今天打錯一通電話,寫錯一份報告那樣的粗心可以化解,他們的一舉一動,不管是團隊之間的密切合作,還有時間和速度的爭取,以及病人生命狀態的掌控,這每一個細節都不能出錯。
    因為他們在做的,是跟病人生命有關的重大事項。
    所有的人幾乎都是站著,短則一兩個小時,長則七八個小時,甚至更久,考驗著每個人的體力和耐力。

    護士兩人一人要保持完全無菌,另一人則可以碰觸無菌以外的東西。
    如果突然來了一個急診病患必須要開刀,大家同時要繼續執行手術,還要一邊稍微分神去討論怎麼安頓這台刀的事項,找誰麻醉,什麼時間開,準備什麼等等。
    本來以為今天總算可以在八點左右吃個晚餐的,可能會因為這位急診的來到,下班時間馬上變成深夜。
    除了都在預想之中會發生的事之外,還有預想之外料想不到的事。
    例如接受手術之後病患的突發狀況,牽涉著病人無法預料的體質,無法控制的變化,都會讓跟這個手術有關的這八個人,吃上官司。
    他們付出了他們自認最好的貢獻,但是他們換來的可能是無情的咒罵和糾紛。

    我想,大概沒有哪一個醫師,是抱著想被告的心情去開刀的。
    他們都是抱著要救人的心情去開刀,只是他們也是人,不是神,有的時候他們就是救不了另一個人。

    在昨天那個下午,我突然很佩服在這裡頭的任何一個人,或許外界的人覺得他們獲得了比一般人更高的薪水,是嗎?
    但是我們也知道,這世界上,還有其他,可以賺相同甚至更多錢,也不需要抵押如此大代價的工作。
    如果需要把這麼多條人命背負在自己的身上,如果需要付出這麼多的體力和耐力,說真的,他們獲得的酬勞,真的不值。
    至少,在我們的國家,不值。

    而我們,一個不會開刀,也無力改變健保制度的平凡公民,可以做什麼?
    或許僅僅是在我們以廉價的價格享受了這些服務之後,能夠很簡單地說一聲,
    醫師,謝謝你。
    護士,謝謝你。

    他們就會在一天精疲力盡而後睡去前,
    知道自己之所以還堅持著,是因為他還能夠幫助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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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曾艾肇 fb (20150522)

    上個月我連續治療了兩個美國人,兩個都因為來台灣不慎受傷,一個有多處骨折,住院後就接受手術;另一個在膝蓋附近有粉碎性骨折,但他原本就有心臟病,在服用抗凝血劑,所以先住院調整藥物再接受手術。兩位都因為在台灣沒有健保,所以以全自費住院,兩人都住單人房,一個住了兩週多,另一個住了三週後都順利出院,恢復良好,然後陸續回美國去!兩位美國人都對我們的醫療水準跟服務品質,讚不絕口。
    他們回美國前,在回診時我問了一下他們的所有費用,兩個人都是台幣二十萬左右!兩位都說他們把費用報回美國保險公司後,保險公司回覆說請他們再確定費用的幣值,因為換算成美金後實在是太太太太便宜了!同樣的病症傷害,治療這麼久,在美國以美金計價都不為過....
    我們真的不是神,我們只是人,而且是非常廉價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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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殺救難犬來吃」? 醫師神比喻秒懂醫糾法

    ETtoday生活新聞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521/509865.htm

    台北榮總高齡孕婦死胎案,燒出許多醫師對目前衛福部提出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簡稱醫糾法)的不滿。劉文勝醫師就在臉書上以「救難犬」的故事來比喻醫糾法,提醒外界「若只是覺得雪地很冷,就把救難犬宰來吃,當救難犬越來越少的時候,誰來救你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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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消失的醫生
    六六%鄉鎮沒有急診室醫生/連台大醫院也招不到婦產科醫生
    撰文 / 燕珍宜 出處 / 今周刊 776期 (2011/11/03)
    http://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ontent-80392-95295

    台灣醫療體系舉世聞名,是各國讚歎、學習的對象。如今,白色巨塔外表依然宏偉壯麗,但作為基石的醫師、護理人員卻正在快速流失中。

    白色巨塔基石瓦解的禍首是醫療訴訟氾濫,以及健保給付不公。台灣平均每天就有一‧五件醫療訴訟案,台灣醫師被告率世界第一。醫師被迫「趨吉避凶」,逃避風險高的急重症科別。其次,健保給付不公,風險高、責任重的急重症科別,竟然與風險低、不用值班的輕症科別,都是領同樣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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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疑不滿看診延誤 病患闖診療間怒吼:你醫生最大啊?
    自由時報 2019-02-15 23:01
    https://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70038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1名病患認為醫師看診時間有所延誤,竟公然大鬧高雄榮民總醫院,他帶著家人在看診時間直接打開診療間大門,對醫師大吼「你醫生最大啊?老百姓最大!」,影片曝光引發網友公憤。
    民眾將影片上傳至臉書社團「爆料公社」,1名戴著眼鏡與口罩、頭綁馬尾的男子,衝進診療間對醫生開罵「你怎麼幹的啊?」,他接著用手指著醫師大叫「賭爛!35分叫我們來,說我們有沒有聽錯,說我們捧場亂來」,男子理智斷線高分貝怒吼「你醫生最大啊?老百姓最大!一點同理心都沒有!」,把在場等候叫號的其他病患都嚇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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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醫療傷害,有機會促成醫病合作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90708

    從前面的說明知道,瑞典和紐西蘭這兩個國家的醫療傷害補償制度,雖然有些差異存在,但整體來說,都是著重在前端,積極協助受到傷害的病家,而不是在事件演變成醫療糾紛時,才設法善後。

    這種制度的最大好處,是將焦點放在可以努力彌補和預防的醫療傷害事件上。因為不必去追究醫療提供者是否有過失責任,因此醫師和醫院願意坦誠告知病人到底發生什麼事,並且能夠主動協助病家提出補償申請,醫病雙方可以維持互相信任,也在後續的傷害復原過程中攜手努力。

    同時,因為這種制度將所有的醫療傷害事件集中通報和整理,也有助於醫界從中檢討,持續研擬更安全有效的醫療措施和臨床制度,降低醫療傷害的發生率,提高病人安全和醫療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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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砍人沒事?婦持30公分刀砍傷女護理師判無罪
    2019/02/15 中時 廖素慧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215003781-260402?chdtv

    嘉義榮民醫院蔡姓女護理師去年5月25日晚間在醫院執勤時,被54歲王姓婦人持水果刀刺傷,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罪起訴王婦,法官15日下午宣判王婦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即王婦按時向地檢署觀護人報到,由觀護人負責監管服藥治療。

    王姓陸配於2018年5月25日晚間,持長約30公分的水果刀刺傷嘉義榮民醫院護理之家的蔡姓護理師,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王婦無罪。蔡姓護理師的家屬說,尊重司法判決,不會上訴。

    嘉義地院表示,警詢及檢察官開偵查庭時,王婦都表示不記得案發的情形,且有被害妄想症,經嘉義長庚醫院鑑定王婦於案發前曾長期照顧失能的丈夫,她自己也腳受傷,因而有嚴重焦慮、憂鬱及被害妄想,此精神症狀更強化其內心壓力,終至崩潰,陷入暫時性解離狀態,於意識不清下做出喪失理性的嚴重暴力行為。

    法官審理指出,王婦於2014年7、8月起有憂鬱、焦慮等症狀,未規律服藥,雖然她的腳傷已痊癒,丈夫去年往生,但無法排除王婦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施以監護之保安處分,定期至醫院身心科診斷、規律服藥,由地檢署觀護人監管。

    嘉義榮民醫院表示,蔡護理師已恢復上班,但仍有陰影,持續接受心理醫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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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醫糾這樣判對嗎】謝榮堂:法院不要再閉門造車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606/1133782/
    出版時間:2017/06/06

    高院前庭長陳貽男10年前指控台大醫師業務過失導致妻子過世,昨最高法院認為醫療糾紛中有無故意或過失,須考量是否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

    謝榮堂/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台灣醫事安全法學會理事長

    醫病關係緊張之原因眾多,部分病人及其家屬對於醫療結果不滿意,常以訴訟手段來確認醫師之醫療專業判斷是否正確?藉由法院之法律專業判斷來衡量醫療專業結果是否具有疏失,並非不妥,但是法院應該要避免恣意專斷,以純粹法律之觀點作為判斷醫療結果是否妥當。其中,以刑事之業務過失致死或傷害並附帶民事賠償,常常明顯屬於權利濫用。遺憾的是,檢察機關未能本於職權,對於完全不涉及刑事犯罪者,直接予以偵結不起訴,任由長達數年甚至1、20年之訴訟程序進行,雖然最後多由醫師勝訴,但對於醫病關係之對立,頗有推波助瀾之害,浪費司法資源。

    關於最高法院106台上字227號民事判決結果,姑且不論是否符合醫療專業判斷之真實。但判決誤認「醫療常規」為最低醫療水準,顯然屬於法院依據法律文義解釋原則,閉門造車所作成之錯誤認知。

    醫療常規之英文為Guideline,是指引及參考之意。法官此一見解,不但與醫界認知具有重大落差,且悖離事實。無端加重第一線醫事人員負擔,甚至以錯誤認知指導醫療業務,絕非病人之福,且必將增加健保負擔。醫師為避免未來訴訟不利益,被迫採取防衛醫療,依據程序而非專業判斷診治病人,因為依據法院認定的「醫療常規」診治病人,即使發生糾紛,也不會敗訴?如果醫師醫治病人目的不以醫好病人為主要目的,而是為避免訴訟,是否荒唐可笑?

    法院不要再閉門造車了!「醫療常規」不是法律解釋方法之常態規範,也不是最低標準之醫療行為,既不是法律用語也不是醫學用語。法院不但畫錯重點,且此一判決,更將逼迫醫界以生產線化、機械化態度來面對病人,以避免未來可能醫療糾紛。也將使病人就診進行非必要檢查,大幅增加健保給付財政負擔。

    法院在判決上,對醫師太過於苛求,試想殺人犯有請律師辯護,結果還是被判死刑,家屬要不要告律師業務過失致死?找律師打官司,大家都知道沒有包贏,為什麼醫師看病,就一定要包好?如果能好,難道醫師不想嗎?畢竟醫師不是神!

    關於舉證責任,醫審會鑑定認為,即使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掃描,也未必能避免死亡結果之發生,病人死亡與檢查之間無因果關係。法院未尊重醫審會之專業判斷,竟以不對等為由而舉證責任轉換,要求被告醫師證明沒有因果關係。似乎認為,只要有檢查、有發現,就一定有救?忽略病人各自病情嚴重程度,尤其醫療亦有其局限性及經驗性,並非醫師檢查得知傷病原因,即一定有救。醫師診治病人不是生產線,並非一切醫療作為依據標準流程就好,更不是到醫院就一定能完好復元,否則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此,誰還能敢當急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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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高院判決助長「防衛性醫療」抬頭—醫護、患者、社會的三輸
    葉人豪觀點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0073

    今天有件醫療糾紛的最高法院判決出爐:高等法院刑事庭前庭長陳貽男的妻子,因撞傷頭部,併發顱內出血變植物人,於台大醫院治療10個月後過世。家屬認定院方有疏失而控告,二審法官判定院方勝訴,但是到了最高法院後情況卻峰迴路轉,判台大醫院敗訴,須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的說法是,判斷醫師在醫療糾紛中有無故意或過失,須考量是否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且因醫療專業之不對等,若因果關係糾結難解時,舉證責任應改由被告的醫師承擔。

    用更白話的方式解釋前一段,最高法院的意思是:

    雖然醫療糾紛都是由病人或家屬提告,但如果案情有疑慮,最高法院認為醫師作為資訊比較充分的一方,應該證明自己無罪。

    也就是說,如果醫師提不出證明,那麼很可能就會對病人或家屬做有利的判決。

    作為醫師,坦白說看到這樣的見解很難不感到挫折,因為這不只是對醫療人員極度不利的判決,後面引起的骨牌效應最終也會損害更多患者的權益,這是我想寫下這篇文章的緣由。

    舉證責任到底該歸誰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例外情形下,舉證責任可以倒置。

    這是很合理的邏輯。我們先假設,大多數提出民事訴訟的原告,都是因為某些權利受到被告侵犯,因而希望能夠伸張正義並得到補償。為了避免信口開河的濫訴,一般來說原告必須提出自己權利受被告損害的證據,證明自己應該得到補償。

    當然在某些時候,我們也能看到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案例。也許小蝦米是大字不識幾個的文盲,大鯨魚有財有勢,控制了媒體與輿論,甚至有時小蝦米連自己被欺負了都不知道。這時要小蝦米舉證,就是所謂「顯失公平」,適當的轉置舉證責任,反而有助於彰顯正義。

    但是在醫療糾紛中,我們爭辯的往往是「傷害與死亡是誰造成的?」就以死亡來說,有句話叫做「天不假年」,意思是一個人早逝,活不到該有的歲數就死去。這句話隱含的意思是人生終有盡頭,每一個人即使得享天年,終究有一天會死去,這是自然界無從改變的定數。

    為何不應明定醫師的舉證責任
    今天台灣人的平均壽命已經超過八十歲,並且還在不斷延長。也就是說,你我身邊大多數的人,都可以預期比人生七十古來稀的年齡活上更久。但是很遺憾,沒有人能夠逃脫死亡的命運,至少在可預見的未來仍然是如此。

    不要說我們不能,即使住在美國、日本這些醫療先進國一樣不能。在這些國家,幾乎大多數人在離世前最後一段時光會進到醫院去,有些人就在醫院往生,也有些人在醫師的評估與適當的照顧下,回到家裡與家人共度最後短暫的時光。

    現在問題來了,如果有人真的跳出來,控告醫院說:「我認為醫護人員在我親人的最後一段時光沒有盡力,假如他們更努力,我的親人可以活得更久一些,哪怕是幾個小時或是幾天。」

    繼續追問下去,他可以說:「醫院有最好的維生器材,有呼吸器、連續透析洗腎機、葉克膜、各種強心的藥物。心跳停了,還可以持續不斷的心外按摩或在必要時電擊,連我這外行人都聽過這些,剩下的我就不懂了,應該要院方證明自己沒過失,不是嗎?」

    患者找醫師看病,就是著眼醫師有更多的知識與技能能夠提供服務,從這一點來看,醫病之間的訊息不對稱是很明顯的。但在最高法院此次的判決之後,前面虛構的訟棍與無賴也許就會傾巢而出,反正人終歸一死,但死前發生的故事還很有得說,運氣好就是個幾千萬,簡直就是用人命簽樂透。

    防衛性醫療抬頭:醫護、患者、社會的三輸
    看到這裡,您會說:「這個例子太極端了!」但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是有指標性意義的,新聞裡提到「......我國實務應該是第一次由最高院採納,日後若各庭認同,就會慢慢跟進,若有不同意見,則會提到民事庭會議討論。」

    在英美的海洋法系中,較高等法院的判決具有相當於法律效力的意義,所以法官們在判決時無不戒慎恐懼,往往會斟酌再三,不只思考本案的是非曲直,更關心對於未來同類型案件走向及社會心理的影響。

    雖然我國是大陸法系,但我相信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提出此等指標性意見前,必定也是殫精竭慮;而且我也不認同某些人士以原告作為前最高法院庭長的身分,影射判決有不公之處。但是作為現時的醫療從業人員,我真心認為法官們低估了後續對於醫病關係與醫療行為的重大影響:那就是防衛性醫療的大行其道。

    解釋什麼是防衛性醫療之前,我們先看兩個例子,一般投資理財的廣告,最後都會聽到一個人用五倍速念著:「投資xx有賺有賠,購買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另外就是在電腦上,安裝大部分程式前都必須要對落落長沒人看的使用合約按下同意,才會開始進行下一步。

    您會說:醫院裡不是都有同意書嗎?我們住院或手術前也都簽過啊。但過去已經有相當多案例,不論發生屬於同意書中有無記載的併發症,都認定有疏失或侵權(例如這裡與這裡);甚至連同意書是否真的經由本人簽名也會有爭議。

    當有越來越多像今天這樣指標性的判決,顯示遇到爭議時,判決可能對醫師不利的狀況下,醫師自然的反應是盡量減少高風險的治療與手術,即使風險相對小,但覺得「來者不善」,可能也會強調風險與併發症去勸退患者。

    看得見與看不見的
    這樣的行為絕不是欠缺醫德,世上沒有一個行業的最高職業道德是冒著天價賠償上千萬的危險也要救治一個困難的患者;追根究柢,保護自己是人性,就如同刊載廣告的基金公司與軟體開發商的使用條約一樣,如果連同意書都無法保護自己,就從頭到尾不讓契約成立。

    但是急診室總不能拒收患者不是嗎?是的,同樣的重症科別如內外婦兒,依法也不能無故拒絕病人;因此我們看到的就是,年輕人選擇所謂的五大科就少了。五大皆空反映的不是大老口中的好逸惡勞、理想蒙塵,而是殘酷現實一再重演後的必然。

    既然患者難免一死,為了避免落人口實,顯示自己盡了一切努力;只好開立更多檢查,消耗更多資源之餘(先忘了健保的放大核刪),過去被許多人詬病的無效醫療與臨終急救,也可能因此死灰復燃。成就感與初心被消磨了,剩下的空白則被警戒的態度與公事公辦的思維填補,視病猶親的情懷不僅會消失,更可能成為最諷刺的一句話。

    法國經濟學家巴斯德說,好的經濟學家除了看見行為背後顯而易見的效應,還要洞悉那些看不見的後果。難道法官不是如此嗎?前面所說的,恐怕並不是判決的法官所預期或樂見的。但我卻已經在醫院的各個角落依稀見過,而後,它將成為近在眼前的未來。

    本文經葉人豪醫師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朱家儀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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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為何在紐西蘭、瑞典,幾乎沒有醫師挨告?2國政府面對醫療糾紛的「超強對策」值得台灣學習

    2018-11-04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90708?mode=whole

    近年來,為了營造較和諧的醫病關係,避免醫療糾紛對醫病雙方造成二度傷害,台灣的政府、法界、醫界正努力建構一套更正向積極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我們都知道預防勝於治療的道理,這也適用於醫療糾紛處理制度的規畫。能夠避免傷害發生是最好的,不過醫療行為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風險,難免會出現醫療傷害。這時若能夠有一套完善的制度,讓事故獲得各方可以接受的結果,就能避免走入大家不樂見的醫療糾紛,消耗更多的社會成本。
    南半球的紐西蘭和北歐的瑞典都在40年前就已經透過國家政策和制度,朝上述的目標實踐。他們的方法、經驗與成果,值得我們了解和參考。
    紐西蘭的「不論過失補償」模式
    紐西蘭是全世界最早建立並實施醫療傷害事故處理制度的國家。從侵權法體制轉變為「不論過失補償」(no-fault compensation)、非訴訟的模式,來處理包括醫療事故在內的傷害事故。
    紐西蘭政府在1974年開辦「意外事故補償機構」(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ACC),受理民眾申請工作、交通、暴力、醫療等各種意外事故所導致傷害損失的補償。這套制度也是目前國際上涵蓋面最廣、全國一體適用的不論過失傷害補償制度,財源來自政府的稅收與向雇主課徵特別稅。
    在此制度下,因醫療措施或副作用造成的傷害,無論是否可避免,病人都可以向ACC提出申請。只要傷害與醫療診斷、決定、治療處置(或未處置)確實有關,不論是否為醫事人員的過失所造成,都能獲得補償。獲補償者約佔所有申請案的4成。如果申請未過,可以向ACC提出再議,若再議失敗,還能向法院再上訴。
    醫療傷害補償的項目包括後續所需要的醫療和復健、無法工作的收入補貼、永久傷殘的非經濟損失補償、死亡補償。各補償項目的金額都有事先訂定的計算標準,相當透明。
    這套制度實施之後,在紐西蘭,遇到醫療傷害的病人基本上不能向醫療提供者提告,除非醫療人員所做的行為嚴重違法,情節重大,明顯超出醫療傷害補償的範疇。但是這種情況非常罕見,而且幾乎都是因為醫療人員對病人故意做出性犯罪的事件。
    紐西蘭除了讓醫療傷害的病人得到合理補償之外,也非常重視運用這套制度所獲得的醫療事故資料,發揮促進病人安全和提升醫療品質的正面價值。因此ACC的醫療案件處理部門成立了「病人安全小組」,主要任務是將醫療傷害事件匿名處理後,分享給學術單位和醫界進行研究分析,促發醫療提供者從中學習,實施預防改善措施,以降低傷害事件的發生率。該小組同時密切注意醫療傷害事件的趨勢,若有發現異常或特殊事件,會立即提出警示讓醫療院所知道。
    ACC通常很少將個別的醫療傷害事件通報到醫事專業團體,不過如果發現某位醫療人員造成的傷害事件特別頻繁,可能威脅到病人安全時,就會通報。比如某位醫師的病人發生傷害事件比例明顯高於同儕,這些案件便會被通報到醫師公會,醫師公會依法有權責組成專家小組去實地評核該醫師的臨床能力,必要時會擬定該醫師應該加強的項目或訓練。目的是在實際協助醫師提升專業能力而非懲罰,所強調的是提升醫療系統的安全,而非追究個人的疏失。
    在紐西蘭,每年有極少的醫療人員受到懲戒。這些情況都是嚴重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案件可由檢察官或醫事專業團體向依法設置的專門監理會提出,監理會深入調查後做出裁決。案件若屬實,醫療人員將受到程度不一的懲處,如限制其執業條件、罰款、受監管或吊銷執照。
    (圖/取自pixabay)
    (圖/取自pixabay)
    瑞典的醫療責任保險模式
    瑞典的醫療制度基本上是由21個行政區主導,由公立醫院和與區政府簽約的基層診所提供醫療服務,照顧所有住民。
    瑞典比紐西蘭晚一年把醫療傷害的處理從訴訟體制改為採用不論過失補償、非訴訟的模式。1975年,瑞典各區政府共同成立醫療傷害保險公司聯盟(LOF),承辦醫院和診所的醫療責任保險,透過保險公司醫療顧問團的仲裁/調解/理賠機制處理醫療事故。1997年瑞典通過《病人傷害法》之後,全國所有的醫院和診所都一律要加入保險,由各行政區繳交保費,每位住民每年約10元美金,從所得稅籌措。
    在醫療傷害補償方面,瑞典也採用「不論過失」的理賠作法,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受理案件後,會去了解案情,徵詢相關有經驗的專科醫療顧問意見,若認定某件醫療傷害是可以避免的,病人就可以獲得理賠,無須去判斷是否肇因於醫療人員的過失。不過,如果該件醫療傷害在病情的自然演變與當時的醫療條件下是屬於無法避免的結果,保險公司就不需理賠。
    如果病人不滿意保險公司的決定,則可以向獨立運作的「病人申訴小組」提出,由政府任命的仲裁官員和醫療顧問再審。瑞典每年有約一萬件的醫療傷害申請理賠案件,約四成獲得理賠,和紐西蘭的補償比例相近。每年約一千件再審案件中,則約有一成的申訴案件被翻案。
    瑞典提供四種管道讓病人提出醫療訴求:
    1. 一般就醫的抱怨,病人可以向各行政區的「病人諮詢委員會」(Patients' Advisory Committee)提出,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會向醫院或診所反映、了解,協助雙方解決問題。
    2. 病人若發生醫療傷害,希望獲得經濟上的補償,則可如前述向醫療傷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3. 對於醫療提供者過失行為的審理,瑞典政府設有「醫療責任鑑定會」(Medical Responsibility Board,MRB),病人若覺得醫療提供者有過失,可以向此機構提出申訴,並負擔自己的申訴成本,但沒有賠償。醫療提供者若被鑑定為過失,會受到警告,情節重大則可能被懲處,不過保險補償與過失鑑定兩者是分開的。
    4. 如果病人對上述的處理結果均不接受,仍可對醫療提供者提出侵權告訴,但是這種情況很少,每年僅有10-15件,因為侵權法所判的賠償金額比醫療傷害保險的理賠更少,也不容易勝訴。因此99.8%以上的醫療傷害事故都可以透過法院訴訟以外的方式獲得處理。
    瑞典醫療傷害保險公司會將認定為「可避免」的傷害案件資料,定期提供給各醫院的醫務主任,針對院內發生的案件進行根本原因分析,但不是要追究是誰造成的,而是從中學習,找出發生的客觀原因,研擬改善之道,避免同樣的傷害事故再發生。保險公司會派專家到各醫院訪視案件檢討與改善的成果,透過網站提供分析資料,針對數十種容易發生傷害的醫療處置,讓各醫院品管專家比較自己與同儕醫院的差異,並將全國長期的資料開放給學術界進行研究,探討重大醫療傷害事件的風險因素,對醫界提出建議與注意,共謀提升病人安全和醫療品質。
    瑞典民眾普遍對這套醫療傷害的處理模式相當認同,近年的政策與法令修訂則更朝向不責難個別醫療人員、而是努力透過此制度建構更安全的醫療系統前進;而且繼續強化以「保險」而非「訴訟」的管道處理醫療傷害事件。比如檢察官若要對醫事人員提起公訴,還須先徵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意見。
    醫療傷害,有機會促成醫病合作
    從前面的說明知道,瑞典和紐西蘭這兩個國家的醫療傷害補償制度,雖然有些差異存在,但整體來說,都是著重在前端,積極協助受到傷害的病家,而不是在事件演變成醫療糾紛時,才設法善後。
    這種制度的最大好處,是將焦點放在可以努力彌補和預防的醫療傷害事件上。因為不必去追究醫療提供者是否有過失責任,因此醫師和醫院願意坦誠告知病人到底發生什麼事,並且能夠主動協助病家提出補償申請,醫病雙方可以維持互相信任,也在後續的傷害復原過程中攜手努力。
    同時,因為這種制度將所有的醫療傷害事件集中通報和整理,也有助於醫界從中檢討,持續研擬更安全有效的醫療措施和臨床制度,降低醫療傷害的發生率,提高病人安全和醫療品質。
    此外,不論過失的醫療傷害補償制度,使得因醫療不幸受到傷害的病人,能在透明、容易明瞭和執行的制度中,獲得合理、迅速、公平的補償與支持,不需要孤軍奮鬥爭取保障或自力救濟。
    相較之下,若醫療事故走到醫療糾紛,醫病雙方的信任已不復存在,病人聽不進醫療人員的解釋,而醫療人員擔心被告或過失責任,也會對於告知真相有所顧慮。在得不到真相與必要的協助補償下,病家將更為憤怒。若缺乏公正第三方專家的居中調解,最後只有訴諸法律,以討回「公道」,導致兩敗俱傷。
    另一方面,傳統的醫療糾紛案件處理大多是由個別醫師或醫院與病人私下協調,除非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並送衛福部鑑定,否則傷害事故不會被通報,因此無法完整收集和分析檢討,也喪失促進病人安全和提升醫療品質的寶貴機會。
    紐西蘭和瑞典所實施的「不論過失」醫療傷害補償制度,從各個層面來看,都遠較國內現行鬆散不一的糾紛處理方式更為理想。
    台灣與紐西蘭和瑞典一樣都是小而美的國家,具有完善的國家醫療服務制度,並有全民健保做基礎,相當具備建立類似的醫療傷害補償制度的條件與環境。若我國有意採用,最主要的考量是醫療傷害補償經費的財源,我認為可以稍微提高全民健保費率,為這套制度在國內的實施籌措財源,並由全民健保署統籌相關的行政事務,同時將現行的藥害救濟與生產事故救濟一併整合。如此一來,便足以大幅改善國內的醫病關係和醫療環境,讓醫療傷害的病家安心,並增進病人安全和醫療品質,實在非常值得。


    作者介紹│ 周恬弘
    成長於台南的基督教家庭;先後畢業於電子工程系和自然資源發展研究所,並擔任過採訪編輯、代課老師、和研究人員。1994年移居花蓮,在門諾醫院從事醫務行政工作至今,其間曾在密西根大學和維吉尼亞州大學(VCU)進修醫務行政和健康照護組織研究。為教育部定助理教授,曾受邀在大專院校兼任非營利組織管理、醫療衛生政策、醫務管理的課程教學。喜歡閱讀和寫作分享,關心包括醫療與長期照護政策、環保、基督教信仰、醫病關係、醫學人文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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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雙和醫院確診病患持刀攻擊 3護理師遭劃傷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5315002.aspx
    2021/5/31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31日電)新北市雙和醫院上午約7時許發生流血案件,一名在病房隔離治療的確診病患疑似情緒不穩定,竟涉嫌拿水果刀劃傷3名護理師,警方獲報已前往制伏病患,3名護理師送急診治療。

    警消初步了解,這名62歲洪姓的武漢肺炎(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確診病患,收治在雙和醫院11樓負壓隔離病房,今天上午7時許疑似情緒不穩,竟持刀攻擊3名護理師,造成3人手部及腹部等多處刀傷。

    警消獲報都穿著隔離衣前往處理,順利將洪男制伏上銬,3名受傷護理師,分別是23歲施女腹部刀傷送開刀治療,25歲陳女胸部、右手刀傷,27歲蔡女腹部刀傷,送急診治療。(編輯:卞金峰)1100531

    雙和醫院確診者攻擊3名護理師 指揮中心嚴厲譴責
    (中央社記者江慧珺、陳婕翎台北31日電)衛福部立雙和醫院今天上午發生醫療暴力事件,一名武漢肺炎確診者持刀攻擊護理師。對此指揮中心表達嚴厲譴責,將立即做出明確處置。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召開臨時記者會,針對此起醫療暴力事件,副指揮官陳宗彥強調,不容許醫護人員受到暴力,對此嚴厲譴責,並會立即做出明確處置。

    疫情期間,陳宗彥也呼籲全民要互相體諒,尊重第一線醫護人員。(編輯:卞金峰)1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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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確診病人擅離病房、威嚇護理師 台大醫院︰譴責暴力一定提告 (自由 2021/6/1)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54116

    〔記者邱芷柔/台北報導〕國內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延燒,雙北確診個案激增,醫療現場也陸續傳出醫病衝突,國內醫院龍頭台大醫院今攜手台大醫院企業工會召開線上記者會,公開譴責醫療暴力,同時找來精神專科醫師與會,讓病患、家屬能設身處地了解醫護立場並成為醫護人員的助力。

    台大醫院指出,該院確實發生有確診病人安置於隔離病房,疑似因與外界隔離而產生不信任感,而故意嚴重破壞隔離病房設施;或確診者本身有長期酒癮、藥癮,因不假外出,遭護理師制止時有威嚇要毆打等暴力行為;另有多次發生收治於專責病房的確診病人,無視醫療防疫隔離規定,多次自行隨意進出病室,或語言侮辱,甚至於醫護人員執行業務時,故意扯掉醫護人員的隔離裝備,造成醫護人員照護壓力與醫療人力折損。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顧問郭豐慈表示,就過往經驗,無論SARS、依波拉病毒等,前線醫療人員都承受非常大的身心壓力,這樣的狀況下,會造成新一波離職潮,讓醫護人力更加吃緊,醫院無法代表當事人去進行法律追討,但院方應堅守要求對方賠償,如果受害當事人有意願,也希望院方能夠提供法律上的協助。

    台大醫院發言人王亭貴表示,台大醫院近日確實有確診者行為脫序情形,雖沒有護理人員受傷,但院方也持續加強向醫護宣導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在醫療現場以保護自己為優先,同時院方秘書室也有簽約律師,會無償協助受害同仁進行法律行動,若確認個案行為脫序因而造成醫護受傷,「我們一定會想辦法告他!」

    台大醫院護理部主任胡文郁表示,針對第一線護理同仁,在面對病人有暴力或潛在暴力行為時,一直以來都有相關的應變作業,特別要提醒同仁的事,當確診個案有這整行為出現時,第一步還是要先保護自己,退出隔離室或到有監視器的地方盡量保持距離。

    台大醫院醫學研究部教授蔡甫昌也表示,近日友院醫療現場發生暴力事件導致護理人員受傷,這樣的社會事件發生,可能會成為引發效應,影響更多醫護人員心裡的安全感,因此透過記者會除了譴責暴力行為,也呼籲確診者家人,在肢體上沒辦法接觸時,也許可以透過電話、視訊關懷,紓解患者壓力。

    精神醫學部吳建昌醫師分享,面對這波疫情希望大家可以培養五感,包括安全感、平靜感、希望感、自我效能感及聯繫感,自我身心照顧,健康飲食、良好的睡眠及適當的休閒運動是相當重要的,同時還是要保持人際的聯繫,良好的溝通互動,都有助於紓解防疫帶來壓力;另外也提醒民眾手機盡量不要用太久,不要一直看疫情訊息,避免自己越來越緊張,如有相關需求,也可撥打心理支持專線,或尋求心理諮商、心理治療甚至精神科藥物治療等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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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王鼎棫/面對「醫療暴力」,亂世用重典就夠了嗎?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353406
    法律白話文 PLM 30 Mar, 2021

    近年台灣醫療暴力事件屢見不鮮,媒體版面上經常可見異常氣憤的民眾,以及委屈落淚、忿恨難平的護理師與醫師、尷尬萬分的醫院主管、宣稱震怒的官員等拼湊起來的畫面。

    同時,在各大醫療團體的社群媒體上,也常見醫界或支持人士紛紛留言:醫療環境這麼惡化,醫療暴力頻傳,樂見檢警公權力介入,和醫院一起維護醫療正義及病人安全。

    為了防止暴力,立法院在2014年1月14日快速三讀通過相關修正,在《醫療法》第24條納入「檢警應介入排除、追訴妨礙醫療業務行為」的規定,更在第106條加入有關「毀損醫療機構設備」、「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刑責。

    於是,對於醫療暴力的處置,就在倡議團體聲嘶力竭的遊說中,以嚴刑峻法的方式華麗登場。這樣的舉動固然取得了具體修法成果,但之後的醫療暴力並沒有因處罰的調整而大幅停歇。所以我們不禁要問:面對醫療暴力,亂世用重典就夠了嗎?

    體檢第一步:刑事處罰的修法是否虛晃一招?

    總體來說,我國醫療暴力的防治比較偏向刑罰的討論,偏重在事件當下的一次性處理,而比較少強調由醫事機構與公權力攜手,共同思考風險管理的可能性。

    這是因為,許多醫界與支持人士都認為:若將醫療暴力的罰鍰、刑責明確修正,可以鼓勵醫院不再息事寧人,勇於報警處理,不再輕易姑息1,並對醫療暴力更有遏阻效果。但實際操作起來,可能並沒有那麼美好。

    除了嚇阻效果不彰2,學者鄭逸哲更認為:前述《醫療法》規定的修正,對醫事人員所提供的保護,可能還不及既有的刑法規定;「修法」非但啥也沒修,甚至還比本來更「難用」。

    首先,《醫療法》的適用範圍,可能比刑法類似規範的適用範圍還要狹隘。比方說,《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不可以在「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加「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行為。在此規範下,如果護士甲在午休期間,突然被病患乙之家屬丙,扯著頭髮,硬拉他去看護乙,便會因為甲在休息時間,並沒有在「執行醫療業務」,那就可能沒有適用前述規定的餘地。

    反觀,《刑法》第304條第1項有關「強制罪」的構成要件規定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不管是不是「醫事人員」,不管是不是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更不用管是否達到「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程度,只要對他人做出強暴、脅迫的行為就犯罪了(就算強暴、脅迫沒成功,也還是犯「強制未遂罪」)。

    其次,《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雖然規定不可以「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但這樣的處罰門檻還是很高,因為在個案審酌上,仍然必須達到「讓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產生危險」的程度。所以像是某急診室裡有五台生理監視器、兩台使用中,某家屬若以暴力毀損閒置三台中的一台,這樣就不一定能算是「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的行為,縱然擾人也不見得可以被用《醫療法》的規定來處罰。

    確實,世界各國在面對醫療暴力風險時,往往以刑罰作為主要的回應手段,尤其對醫事人員所為的肢體攻擊,更是相關法規的處罰重點。

    但是,如果我們拋開對醫療暴力的忿恨,靜下來想想,就可以發現醫療暴力除了可用刑罰手段事後加以制裁外,其實更可針對潛在的暴力風險,做好事前的風險管理。

    過度偏重事後追懲的處理態度,終究只能善後,如何蒐集現場數據,分析累積資料,發展預防方案,都值得進一步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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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吐口水、辱罵毆打...新冠肆虐與疫苗缺貨,使全球醫護人員遭更多暴力對待 (新新聞2021/06/07)
    https://www.storm.mg/article/3733803?page=1
    蔡娪嫣
    「在防疫失敗的地方,收拾殘局的是醫護人員;努力確保醫療系統不會崩潰的,也是醫護人員。但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還能拼命維持多久?」
    在新冠疫情襲擊、最應該團結的危機時刻,針對醫護人員的責難與暴力卻越來越多,專家認為部分地區假消息紛亂、疫苗稀缺、醫療體系崩潰,導致前線的醫護人員面臨來自民眾的辱罵甚至暴力攻擊。聯合國健康人權特別報告員莫佛肯表示,隨著新型變異病毒株在印度等多個國家造成嚴重破壞,以及某些國家疫苗接種計劃推行延誤,針對新冠專責醫護人員的攻擊與暴力將會增加。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莫佛肯(Tlaleng Mofokeng)說:「新冠疫情壓力與日俱增,針對醫護人員的攻擊隨之增加。這令人痛心,我們本來就缺乏醫護人力,還有許多醫護喪命。最重要的是,我們知道已開發國家始終在囤積疫苗,製藥公司不願分享他們的智慧財產權專利。我們自己製造了讓物資更加稀缺的環境,使負面影響向下發展,並給護理人員增加更龐大的壓力。」
    作為一名醫生,莫佛肯說這些攻擊醫護「令人沮喪和失望」,醫暴行為在過去並不罕見,但在疫情時代,由於政府缺乏作為和公衛體系投資不夠,使醫療糾紛更加複雜,「在國家政府防疫失敗的地方,收拾殘局的是醫護人員,努力確保醫療系統不會崩潰的,也還是醫護人員。但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還能拼命維持多久?」
    4月14日,泰國曼谷,醫護人員為排隊等待新冠肺炎篩檢的人們測量體溫(美聯社)
    4月14日,泰國曼谷,醫護人員為排隊等待新冠肺炎篩檢的人們測量體溫(美聯社)
    當醫護人員遭吐口水、辱罵、毆打
    根據國際紅十字會(ICRC)的最新數據,去年2月至12月之間,該機構收到848件新冠醫療暴力通報,該機構的醫療救護風險專案主管波爾科夫斯基(Maciej Polkowski)認為已通報的案件數量只是「冰山一角」,相信醫暴情況已變得更為普遍。
    國際紅十字會的分析表明,絕大多數針對醫護的暴力事件是來自人際或社區團體、患者或其親屬。波爾科夫斯基舉例指出,義大利那不勒斯(Naples)一名出現新冠肺炎症狀的患者在求醫被告知要等待後,竟氣惱地向醫生和護士吐口水。結果整間病房被迫關閉,受攻擊的醫護人員遭到隔離。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曾有新冠肺炎病房遭到洗劫;在墨西哥,有人無禮地朝著醫護人員潑灑漂白水;在西班牙,有一名醫療人員的車遭塗鴉「傳染老鼠」的字樣;美國西海岸某個社區的居民聯合迫使新冠治療中心撤離該地區;在英國,護理人員被吐口水,因要求患者戴口罩而遭辱罵,就連醫生也遭到攻擊。(相關報導:印度另類疫情》白黴菌病讓新冠患者雪上加霜,重症者會失明、死亡!|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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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自由開講》《醫預法》醫療爭議處理新制
    2024/04/08 09:33 ◎周賢章

    據媒體報導,日前一名病患因罹患白血症入住醫院治療,最終不治身亡。家屬質疑醫療過程中疑似發生醫療疏失,到醫院門口潑灑冥紙洩恨,並提告院方過失致死。對於年輕生命的驟逝,吾人同感不捨,並能理解家屬失去至親的傷痛,然以此方式來表達訴求,不但會干擾常規醫療,致使其他無辜民眾就醫權利受損,甚至恐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而受裁罰,對於事件本身的解決並無助益。

    醫療行為的發生乃以先有病變產生為前提,無論是因為疾病或天災地變等自然因素,還是他人或病人自身行為的人為因素,皆已先行有一個病變因果進程啟動造成病患生命或是身體健康受損,才會有醫療行為的介入,病變因果進程並不具有必然的可攔截性。且醫療行為所採用的檢查及治療方法,其內容項目包含藥物的使用,諸多手段皆對病患身體具有侵入性甚至產生損害,而具有侵襲性。病人在接受醫療的過程中,倘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的醫療事故而衍生爭議時,醫院或醫師是否應對此醫療事故負責,涉及醫療領域專業知識,無法單就醫療不良之結果據以論斷,病人及其家屬常因缺乏相關專業知識,處於資訊不對等的不利地位,且面臨自身或家人死傷的悲痛之際,因情緒問題常造成衝突,致無法專注於爭議事實而提高紛爭解決之難度。


    病人在接受醫療的過程中,倘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的醫療事故而衍生爭議時,醫院或醫師是否應對此醫療事故負責,涉及醫療領域專業知識,無法單就醫療不良之結果據以論斷。(https://www.freepik.com/)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特別建構嶄新的構醫療事故關懷及爭議處理架構,當醫療事故發生時,經由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的即時介入運作,注入溝通關懷的元素,兼顧心理層面的照護,緩和醫病雙方之情緒,使當事人能聚焦於爭議的問題核心,並於醫療調解程序中導入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再賦予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具有既判力及執行力之法律效果,使當事人雙方於訴訟外紛爭調解機制中,由公正第三方提供專業意見,適度釐清事實或責任,繼之由調解委員以客觀、公正、和平及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說明調解程序及相關法律效果,並為適當之勸導,力謀調解之成立,快速且自願地合意解決紛爭。

    期盼未來醫療爭議調解會能做出令人民可接受的調解結果並提高醫療爭議紛爭解決的品質,使人民在面對醫療爭議時能信賴調解制度,增進醫療爭議當事人捨訴訟而就調解新制之意願,以達到利用調解制度妥速解決紛爭、維持和諧的目標。

    (作者為醫師,台北市醫師公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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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查詢「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31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efault.aspx

    台灣今年起施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雖已有很大的進步,但最終希望朝向更先前的「不論過失補償」,把醫療傷害的處理從訴訟體制改為採用非訴訟的「不論過失補償」模式,不必去追究醫療提供者是否有過失責任(相信醫師本能是救人,無傷人動機),一但出現醫療疏失,醫師和醫院都願意坦誠告知病人到底發生什麼事,並且能夠主動協助病家提出補償申請,醫病雙方可以維持互相信任,也在後續的傷害復原過程中攜手努力,更重要的是才能將焦點放在醫療傷害事件的預防。
    韓國醫學界的世紀危機:
    https://cobolsu.blogspot.com/2024/05/20240316-0530.html
    醫糾、醫鬧與醫暴:
    https://cobolsu.blogspot.com/2015/03/blog-post.html
    韓國醫療訴訟高漲,法院多次判決醫師醫糾定罪,多項決策都不利於照顧急重症的醫師,都是這次韓國醫師罷工世紀危機的重要原因。韓國目前遇到的狀況,值得台灣深思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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