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2016

精神疾病的強制治療是「保障」病患的人權或是「危害」的人權工具?

精神疾病的強制治療是「保障」病患的人權或是「危害」的人權工具?
(原文刊登於「科學月刊」2016年五月第557期;2021/9/29修改一版)

王俸鋼 彰化基督教醫院  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主任
蘇冠賓 中國醫藥大學 神經及認知科學研究所教授兼所長、附設醫院一般精神科主任


屏東在2021年9月26日發生嚴重精神病人重傷超商無辜女店員的不幸事件,引發民眾憤怒怪罪政治人物,而政治人物則找醫療體系做代罪羔羊。先前台北內湖於2016年3月28日發生了駭人聽聞的4歲女童命案,依照媒體報導,嫌犯有安非他命的毒品前科,而警方公布兇嫌筆記本內充滿各種怪異的語句,也讓警方據此懷疑兇嫌有嚴重的精神病(1)。這樣的新聞報導很快就讓全國陷入了極度的憤怒與恐懼,責備精神病院未善盡責任者有之、檢討現行制度未能即時反應者有之,最後甚至讓衛福部官員提議鬆綁「精神衛生法」中強制住院的條件(2)。

就在內湖女童案悲劇發生3天後,疑似精神疾病的丁姓男子(搖搖哥),在沒有明顯危險性的狀況下,被警察及衛生局強制送醫,整個過程被圍觀路人錄影並於社群媒體轉載,引發人權團體及相關律師一致撻伐,並引用「提審法」迫使得法院在隔日依法裁定將丁男釋放出院(2)。在社會陷入一片恐懼混亂的氣氛中,丁男短短二日被一捉一放,政、法、警、醫共同演出「荒腔走板、過度反應」的民粹鬧劇,這個事件除了成為危機處理最負面的教材之外,更血淋淋顯示出人們面對「強烈憤怒和恐懼」時,會直覺地找人怪罪、「污名化」精神疾病、發動「獵巫行動」、甚至可以「犧牲異己的基本人權」。

隨機恐怖攻擊和危機,為何要判定「犯罪行為是否為精神病症影響」?

一般大眾對於「未經妥善治療的嚴重精神疾病有比較高的自傷與傷人風險」是可以理解的(4)。的確,在精神科的急性病房裡,對有暴力攻擊傾向的特定病患,工作人員都需要做暴力防範,並保持高度警戒。然而社會大眾比較不了解的是:「急性精神病患在就醫治療後,暴力危險性大幅降低」。經過規律治療追蹤,症狀也多能穩定與緩解,犯罪率與暴力行為反而比一般人來得低。

綜觀來看,內湖女童的悲劇確實是一起犯罪行為,而防治犯罪的工作需靠具有專業能力的警察人員,精神醫療人員並不具有這樣的法源與訓練。至於犯罪行為是否為急性期的精神症狀所致,則須交由精神鑑定來做判別。若經鑑定後,加害者確實為急性精神病患,此悲劇的兩造都是社會上最弱勢、最脆弱,需要被保護與接受幫助的一群人啊!然而隨機殺人,令人髮指,一般民眾目前非常難理解:「受害者和加害者兩造都是悲劇」

「剝奪個人意願的強制治療」應由法院做最後的決定

急性精神病患最常見的症狀之一就是缺乏「病識感」。患者會因心智功能受損,無法做出合理的判斷,而這樣的功能受損,同時也會讓患者在行為上造成自身和他人的傷害。近十餘年來,隨著大腦科學的進步,我們了解到重大精神疾病若沒有接受治療,將對大腦產生不可逆的損害,進而造成反覆發病。未接受治療的時間越長,疾病所產生的傷害將越大。所以,為了保護病患及社會的安全,強制病患接受治療不應視為危害人權,而是與國際精神醫療同步的人道做法。

然而,隨著進步社會價值多元化,各種爭議也隨之而來。最重要的一項疑問,就是限制病患人身自由、強制病患接受治療的「病患權益代言人」,其所代言的是自身對人權價值的珍視、或是對社會安全所投射的恐懼?抑或是病患真正的權益?目前這樣的問題並沒有三全其美的解答,即使美國各州或歐盟各國也都有各自不同的作法。在台灣,2014年台灣精神醫學會就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希望我國在限制病患人身自由、強制病患接受治療的相關判斷上,由精神科專家來協助提供專業意見,並由法庭來做為代行精神病患意志的代言人(5)。簡言之,醫師以專業提出對患者最好的治療建議,以科學的證據提出最佳的治療選項,但對於「剝奪個人意願施以強制治療」的決定,應該回到法院來決定,不應是醫療單方價值所獨斷,更不是「相對缺乏精神醫療資源」的台灣社會可以妥善獨立實行的(6)。精神病患在醫療決策能力明顯與常人不同的狀況下,我們認為精神科醫師可以做專業的精神評估和建議,來交付給法庭做出相關的強制決定,這也是最符合法治國概念的做法(7)。

「污名化」、「獵巫行動」和「未經規範的媒體報導」都是間接的幫凶

精神病患長久以來一直被烙上危險與恥辱的象徵,尤其每當不幸發生暴力意外事件時,媒體加以渲染,更增添了精神病患的污名標籤化。社會對於精神病患犯罪無罪的迷思,如:「瘋子打人無罪」、「有精神病的重大傷病卡及診斷書,所以犯法也不會被關…...」,更增添社會大眾對於精神病患的排斥與恐懼。礙於保障隱私,精神醫療機構都不會主動公佈治療成效好的案例。大部分的精神病患即使努力治療復健,仍然受到社會的排斥,有些病患就乾脆放棄治療和努力,任由病情發作惡化,增加自傷傷人的危險。

最近新聞媒體全天候、灑狗血式的報導,更讓努力將精神疾病「去污名化」的我們深感憂心。十年前某藝人自殺死亡後,媒體同業未能自律報導,導致該月多起模仿自殺、各類自殺率明顯上升(8)。在國外,媒體報導重大意外或恐怖活動都有一定規範,不只避免民眾恐慌、氣憤或難過,同時也保護受害人的隱私和生活,更不讓加害人得到過度的注意力,或讓高風險者學習仿效,進而增加社會動盪和暴力風險。

司法精神病院與精神病監的建置刻不容緩

台灣是不是已開發國家?從精神衛生政策和精神醫療的完整性來看並不是。然而這並不代表精神科醫師不夠努力或不夠好,事實是政府對於精神衛生的重視,常常是以「精神使命來感召」而非「腳踏實地的投入」。台灣官方對沒有精神心理衛生的專責部門,以「心理口腔衛生司」現有的預算下,經費大多都投注在精神「急性醫療和藥物治療」部分。精神疾病的社區需求人口,約是醫療端的 5 倍,總投入經費僅有 1/10;社區精神復健機構的預算僅有精神醫療機構的 1/100。

精神病罪犯是所有罪犯中,「最容易辨識、最可能矯正、最有效率預防再犯」的族群(但成本不一定很低!)台灣對精神病患犯罪的處置和預防如果要進步,未來除了應該考慮以「精神衛生專業法庭」取代現行之「審查會」,更重要的是要以「治療性司法」為指導原則,整合醫療、法務及科技,建置司法精神醫療單位(9)。這種模式是要訓練法官在職權範圍內,積極促使罹患精神疾病之被告獲得適當的精神醫療和合宜的治療處所,目的不只是維持人權,更要有效預防再度因精神病症而犯罪。

「找人怪罪的獵巫行動」,常常不知不覺就變成隱性的加害者,更掩蔽了政府精神衛生預算遠遠落後其他先進國家的事實。媒體和政治人物應該要停止情緒性的漫罵和指責,一起呼籲政府正視精神衛生和司法精神醫療,因為這是預防犯罪工作中最重要而且最有效益的一環。 





參考資料:
(1) 胡欣男等人(記者)。中國時報2016年03月29日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329000399-260102
(2) 黃致豪(致策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不學無術的法律人,我們要陷害精神科醫師到幾時?關鍵評論2016年4月1日。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306783/
(3)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記愚人節深夜的搖搖哥提審聲請。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2016年4月3日。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45648
(4) Keers R et al. Association of violence with emergence of persecutory delusions in untreated schizophrenia. Am J Psychiatry 2014; 171 (3): 332-9.
(5) 楊添圍(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請讓強制住院審查,回歸法院吧!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tien-wei-yang/10201228278908384(2014年6月23日)
(6) 陳喬琪(馬偕醫院精神醫學教授)。補破網要補對地方。自由時報2016年4月1日。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74726
(7) 王俸鋼(彰化基督教醫院司法精神中心主任)。精神科醫師擅長診斷與治療建議,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就讓法院來吧。關鍵評論2016年4月1日。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306608/
(8) 賴德仁(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關於劉小妹妹事件的呼籲。台灣精神醫學會2016年4月1日。http://www.sop.org.tw/news/
(9) 吳文正(桃園醫院精神科醫師)。無差別殺人 有差別歧視。蘋果日報2016年04月07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0407/832748/


2 comments:

  1. 佛堂縱火案 精神科主任:台灣要靠宗教拯救少年虞犯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09538

    曾姓嫌犯從受輔導的少年變成家暴犯,最後成為縱火犯,讓精神科主任認為台灣的安全防護網暴露3個問題。(資料照,記者萬于甄攝)

    2019-12-15 06:08:44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曾姓男子在佛堂縱火案,引起大眾反思「病患與罪犯」的距離,台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謝瑞龍也是受害者家屬,曾與謝法官共事的嘉南療養院癮暨司法精神科主治醫師李俊宏深夜PO文,他認為受輔導的少年,必須去宗教收容場所,背後一定有些問題。在各單位都善盡其職的台灣,難道要靠基督教、一貫道來拯救少年虞犯嗎?他提出「共同處理團隊」、「社區心衛辦公室」與「精神病監」三個問題,希望立委們能深思。

    李俊宏與謝瑞龍共事多年,知道謝瑞龍對少年的重視,但也聽謝說過多次,資源匱乏的問題,謝法官為安置與教化這曾男,在無法返家的狀況下,送過幾個安置處所,最後送到了謝法官弟弟所居住的真理佛堂教化,而在這位少年成年之前,雖然風波不斷,但也沒發生重大刑案,為何曾會從一位受輔導少年變成爆打父親的家暴者,更成為犯下7屍縱火案的嫌犯?

    而曾男在成年後,因案服刑到過宜蘭、花蓮等監獄,少年法庭針對少年虞犯在成年後,由於已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出獄後沒有銜接上更生系統,也與原生家庭斷裂,讓曾男成為家暴加害人,之後又與佛堂斷裂成為了縱火犯,由社會局申請的家暴保護令,衛生局也多次要求須至精神科就診,在曾出獄後,多次想安排面訪,這樣李俊宏懷疑,以目前的社會機制,是否能處理曾男的個案?其中暴露了3個問題。

    第一,國內不是以司法、警政、衛政、社政的共同團隊在思考處理精神疾病犯罪,有的國家有專業的心智法庭,但國內甚至期待單一一個精神科治療,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是相當荒謬的一件事情。而家暴強制處遇的同時,修復式的家庭介入,是現在的家暴處遇裡面完全沒有的,過去幾次會議不斷呼籲要重新檢視整個治療內涵,充實該有的資源,但這種專家會議參加多了,也不過就是讓可以交差的會議記錄厚一點而已。

    第二,李俊宏一直形容,社安網建置是在走鋼索,國外的社安網架構是建構在「社區心衛辦公室」,社衛中心主任的權責等同衛生局或是社會局長,某些國家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強制住院,需要面訪的患者會在這個辦公室進行訪視前討論,邀請包括警政等相關單位參與,去增加社會公權力的參與,這些台灣都沒有。且社工、醫療人員的人身安全堪慮,這次暴力發生真理佛堂,而非訪視員而已。

    最後,司法精神病院與精神病監的建置,在台灣應該是刻不容緩的議題,若始終停留在空中樓閣,精神疾病患者越關越難存活在社會上,合併「反社會人格」與「精神疾病」的個案,是找不到地方能好好處遇的。而這類個案進到監所裡面,監所人力光提帶就有問題,要做甚麼篩檢、評估、治療、出所後轉銜,根本就是天方夜譚。

    李俊宏說,小燈泡案高院才剛宣判,主文裡面提到,精神疾病受刑人的執行處遇與假釋審查、觀護措施,包含執行中、執行後的縱向處遇與相關機關間的橫向聯繫,如果能確實投入必要的人力與資源,並針對計劃執行結果,提出成果與檢討評估報告,應有助於社會安全網破損的填補,但這個縱火案剛好狠狠打了判決一巴掌。

    當每個單位都說已經善盡責任,或已經有妥善規劃,最終仍然發生狀況時,其實就是系統問題,系統問題是為政者的責任,而這,難道不是國安問題嗎?值得立院諸公深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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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女店員遭挖眼!潘孟安道歉網不領情

    ETtoday社會新聞: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929/2089957.htm
    記者林昱萱/屏東報導

    屏東高樹鄉新南勢超商26日發生一起駭人案件!一名男子因不滿20多歲女店員提醒他戴好口罩,竟徒手強挖女店員眼睛,造成對方可能失明。事後網友灌爆屏東縣長潘孟安臉書,要求還女店員一個公道,而稍早潘孟安也在臉書發文回應,但網友對其說法似乎不領情,繼續展開砲轟。

    該名男子於26日上午9時許前往超商消費,但由於口罩沒有戴好,被女店員提醒了一句,怎料他卻突然失控,衝進櫃台強挖對方眼睛,而由於巨大的體型差距,讓嬌小的女店員根本難以反抗,一眼視網膜剝落、傷勢嚴重,甚至一隻眼睛可能會因此失明,讓當地居民都嚇壞了、同時也相當憤怒。更誇張的是,當時警方抵達現場,男子還不肯罷手,最後遭強制壓制,並帶回調查。

    針對此事,潘孟安在臉書表示,因社會安全網的疏失而發生此案件,「我們感到十分遺憾。」而因嫌犯多次傷人,目前已要求醫院審慎評估,朝向長期收治來處理。「針對社會安全網的補強,我們也會深切檢討,並且跟中央衛福部討論,希望強化法令,讓精神病患者不再成為社區的隱形炸彈。」

    不過,大批憤怒的網友仍持續灌爆潘孟安臉書,並氣憤地提到,「每次都感到遺憾,我想問除了感到遺憾你們還能做什麼?」、「到底要用多少人命/用多少人生才能真的去正視這個問題?」、「這種不定時炸彈,為什麼要等到發生事情才要來補救?」、「又再打官腔,受害者超商店員完全沒有提到如何處理。」另外,也有網友緩頰,「辛苦了,但這種人不能再放出來了。另外那女店員政府怎麽補償?」、「法律就這樣規定,要縣長怎麼做,再加強也是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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